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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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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生态环境执法局信息 时间:2025年07月24日

 关于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将《关于严格规范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细化落实。

  

关于严格规范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辽宁省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若干措施》(辽政办发〔2025〕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环办执法〔2025〕4号)、《关于严格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检查大力提升执法质效的通知》(环办执法〔2025〕20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总体目标

  聚焦重复检查、多头执法、随意检查等突出问题,打造科学高效的涉企行政检查工作体系,构建“法治化、规范化、服务”监管体系。到2027年,实现“三下降三提升”,即涉企检查计划数、入企检查次数、现场检查事项数明显下降,联合检查率、非现场检查率、检查问题发现率明显提升,涉企行政检查效能大幅提高。

  二、工作措施

  (一)梳理涉企行政检查主体事项,把好检查“主体关”

    1.涉企行政检查主体。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为本方案所指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主体。经合法委托实施行政检查的执法机构,必须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检查。委托书要载明委托的依据、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主动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除上述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生态环境行政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行业专家对行政检查予以协助。根据“谁使用、谁管理、谁负”原则,行政检查主体应严格落实对行政检查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责任。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行业专家不得自行开展行政检查相关现场工作。2.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动态调整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磁力猫 梳理整合现有行政检查事项,精简交叉重复事项;各设区市根据本地地方性法规规章整合完善相关行政检查事项。

  (二)明确涉企行政检查对象分类,把好检查“统筹关”

    3.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对象。本实施方案中生态环境行政检查涉及企业(以下简称“检查对象”)指:行政区域内以排污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及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为基础,结合相关第三方服务机构名录等为基础的经营主体。4.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分类。依照法定职权进行的行政检查行为,主要分为日常检查、个案检查和专项检查。日常检查是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不特定检查对象实施的检查;个案检查是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非现场手段发现线索、企业申请等实施的检查;专项检查是针对本地区、某一领域的突出问题实施的检查。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主要包括业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和执法机构实施的执法检查。(以下称“检查实施部门”)5.建立“综合查一次”协作机制。建立跨层级、跨领域、跨部门的执法检查“综合查一次”协作机制,实现“一码进门、一次查”,完成全流程、全要素、全环节检查。加强统筹协调,组织联合检查实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检查,避免重复检查。对于同一检查对象的同一事项,在一个年度内,已经完成检查的,不再重复组织检查。对同一检查对象多部门、跨部门均有检查计划任务的,按职责协商后由一方独立检查,或开展联合

  (三)严格涉企行政检查程序步骤,把好检查“入门关”

  6.制定涉企行政检查计划。按照“分级负责、协同补充”的原则,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应由检查实施部门每年1月底前,按规定制定、报批行政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频次等内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年度检查计划统筹,合理确定检查比例和次数,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的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含本级部署专项检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个案检查和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专项检查,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7.落实涉企检查备案制度。按照“谁发起、谁备案”原则,检查实施部门进行的日常检查、个案检查和专项检查,按规定将检查计划向同级司法部门备案,并于检查结束后30日内向同级司法部门备案检查实施情况。执行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不用再重复报批和备案,需在检查结束后30日内向同级司法部门备案检查实施情况。8.严格控制专项执法检查。专项检查要实行年度数量控制,严格按照执法检查的标准和实施程序,规范检查行为,达成实际效益,避免“走过场”。专项检查计划经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严格控制事项范围、参加人数、检查内容和检查时限等。检查计划要包含检查依据、主体、对象、时间、地域、事项、方式等内容,杜绝全覆盖、无差别检查。

  (四)落实涉企行政检查方式方法,把好检查“规范关

  9.实行检查对象分类管理统筹排污许可分级管理、环境信用评价等级、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等管理要素,建立与行政检查事项相对应的生态环境行政检查对象库。实施分级分类行政检查,突出检查重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检查对象库、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动态更新和标签对于暂未开展信用评价的检查对象,按其隶属的专项检查方案组织行政检查。涉及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按相关管理要求10.一检查事项操作标准。按照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结合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遵循规范性要求,按监督检查和执法检查的具体要求梳理生态环境监管风险点和行政检查要点,制定检查表单,统一检查标准,实现“依单检查、规范检”。11.规范检查工作程序。所有行政检查,都应严格按要求履行报批程序,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要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实施现场检查,应依据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工作要求,全面应用移动执法系统,检查结束后,及时向企业反馈检查结果,并按要求向社会公示。12.加强检查人员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信息公示,行政检查应由两名及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定期清理不符合规定的行政执法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13.推行实施“扫码入企”。启动现场检查前,执法检查人员通过生态环境移动执法系统申领“检查码”。同一检查任务需要连续开展现场检查的,不再重复申领“检查码”。针对以下情形,行政检查人员可在现场检查后48小时内补充申领“检查码”并补录检查信息:

  (1)涉及生态环境安全、突发环境事件和应急事故调查等突发检查任务;

  (2)涉及核实投诉举报和其他问题线索等临时任务;

  (3)涉及刑事犯罪,涉嫌存在偷排、偷倒固体废物,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等紧急检查任务;

  (4)涉及尚未纳入行政检查对象库的检查对象以及涉及违法行为调查中需要开展延伸检查等其他检查任务。

  (五)强化涉企行政检查监督工作,把好检查“廉洁关

  14.规范行政检查行为。以属地管辖为原则,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严格落实“五个严禁”“八个不”要求,做到不接受被检查企业提供的餐食和车辆接送,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与检查内容无关的材料,不得以配合检查为缘由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15.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将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作为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内容,配齐配强监督力量,综合运用日常监督、专项监督、专案监督等形式,加强对本级和下级生态环境部门行政检查行为的监督。16.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健全行政执法监督热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网络舆情监测等渠道信息共享机制,积极推行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制度。

  (六)提高涉企行政检查履职能力,把好检查“躺平关”

  17.强化开展行政检查的能力。加大培训力度,组织理论学习、练兵比武、装备应用等多种形式的岗位培训,全面提升履行行政检查的能力水平和规范行政检查的专业素养。18.科学把握行政检查的尺度。开展检查时,不越位、不缺位,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既要通过检查来引导企业依法经营,也要通过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避免“卸责式”检查,防止“查了就免责、不查就追责”。对于人民群众十分关切的,特别是群众投诉举报或有关部门转办交办的问题,要严格进行,务求实效、不走过场。

  (七)提升涉企行政检查能力建设,把好检查“科技关”

  19.提升装备配备水平。对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指导标准》,多渠道、多方式配齐标配类装备,加强行政检查装备应用,积极推动新技术、新装备引入,提升现场检查效能。20.加强数智能力建设。推进智慧监管平台建设,深化数据共享利用,全面提升行政检查数智化能力,综合运用数据筛查模型、自动巡检、智能预警等手段,主动发现和识别问题线索,推动监管模式从“人防为主”向“技防优先”转变。21.推广非现场检查。充分发挥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等技术优势,运用线上监管、移动监管、远程监管、无人机、无人船、卫星遥感、视频监控、工况监控等非现场检查方式,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执法。

  (八)加大涉企行政检查保障力度,把好检查“闭环关”

  22.推行行政指导。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评价”等工作模式。坚持包容审慎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建立典型案例指导制度,加大法律法规和行业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守法经营意识,对企业实施行政合规指导,督促企业采取措施,及时整改,消除隐患。23.规范结果处理。行政检查结束后,能够当场将行政检查结果告知企业的,应当场告知,需要等待检验、检测等结果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及时将检验、检测结果书面告知企业,并对于检查落实情况开展分析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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